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56號
TCDV,110,司執消債更,156,202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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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56號
異 議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陳正欽 住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九號十樓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卓美松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即 債權人        
上列異議人就債務人簡睿杰即簡立杰即簡敬浤聲請消費者債務清
理事件,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4日所公告之債權表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債權人所申報之債權及其種類、數額或順位,債務人 或其他債權人得自債權表送達之翌日起,監督人、管理人或 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自債權表公告最後揭示之翌日起,於10日 內提出異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6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異議,由法院裁定之,並應送達於異議人及受異議債 權人,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異議意旨略以:本件債權表中編號5債權人卓美松之民間債 權部分,該債權人並未提出相當證明以證債權之真實,其債 權應予排除在債權表之列,爰聲明異議云云。  三、經查:相對人即債權人卓美松(下稱相對人)與債務人發生 車禍事件,經檢察官對債務人提起公訴,於本院審理期間, 相對人與債務人成立調解,債務人願意賠償相對人新臺幣5 萬元,因債務人未履行上開債務,經本院判決債務人犯過失 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在案等情,有債務人提出本院109 年度中司交附民移調字第48號調解程序筆錄影本、109年度 交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網頁版 )在卷可稽,足認兩造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之事實。本院 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轉知上開證據資料予異議人,異議人於 同年5月5日具狀表示對債務人陳報之內容無意見,是異議人 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簡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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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