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1年度,12號
CYDV,111,全,12,202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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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子揚 住嘉義縣○○鄉○○村○○○街000號

相 對 人 陳○長



陳○叡(原名陳○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消費借貸與不當得利共計新臺幣(下同)77 萬9,613元,若加上懲罰性違約金共計新97萬9,613元。有起 訴狀原證一至原證十三可憑。
㈡、相對人陳○長無固定薪資收入,且名下無財產,至聲請人即使 勝訴亦難以執行。相對人陳○叡亦無固定薪資收入,但名下 有財產(即其住所)位於○○縣○○鄉○○○街(下稱○○不動產)。 經債權人查證,相對人陳○叡已將其住所的擔保債權總金額1 98萬元增加至360萬元,業已證明債務人陳○叡就其財產增加 負擔。而依據實價登錄,該區域成交價格位於268萬元至388 萬元間,即使相對人勝訴,前開財產也以設定360萬元抵押 權,相對人陳○叡屬無資力狀態,無法或不足清償聲請人之 財產。是以,聲請人恐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為保全執行,提出上開事實,釋明如有不足,願供擔保。㈢、假扣押之聲明:1、聲請人願提供擔保,請求裁定就債務人所 有財產於110萬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2、聲請費用由債務 人負擔。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假扣 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6條第1、2項)。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同法



第523條第1項規定,係指日後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 虞,或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 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 ,或將移住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等是。債權人就假扣 押之原因,依法有釋明之義務,亦即須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 張為真實之證據,必待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 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 為假扣押,若債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 要件。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請求原因,即其主張相對人積欠97萬9,613元, 有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3號之起訴狀影本及其所提證據可證 ,並經調閱該卷查核無誤。是聲請人已就債權請求提出相當 之釋明,足信聲請人主張債權存在之事實為真。㈡、聲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部分:
1、就相對人陳○長部分,聲請人主張其無固定薪資收入,名下無 財產,未提出相關資料供本院審查,且並未提及相對人陳○ 長有假扣押之原因,難認此部分業已釋明。
2、就相對人陳○叡部分:
⑴、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陳○叡無固定薪資,然名下有○○不動產之財 產,並以相對人陳○叡變更抵押權債權額超過房屋價值為由 ,認相對人陳○叡假扣押之原因業已釋明。
⑵、查民雄不動產確如聲請人所述,其現之抵押權為360萬元。但 其為最高限額抵押權,且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1年。而所 謂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人並非有如其上所載之360萬元 債權,而是指兩造所擔保之債權為360萬元內,相對人陳○叡 實際上對該360萬抵押權人之債務,是否為360萬元,聲請人 並未提供資料釋明,換言之,在確定債權之前,僅能以該最 高限額抵押權之擔保額為360萬元之額度,不能直接以該擔 保360萬元之額度認定相對人陳○叡負有360萬元之債務而導 致聲請人有日後不能為強制執行之虞。
⑶、再者,該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登記日期為111年1月25日,而 本件起訴之日期為111年3月1日,有聲請人所提供之土地登 記謄本及起訴狀在卷可查。相對人陳○叡於起訴前業已變更 其抵押權之最高限額,斯時相對人陳○叡尚未被起訴,該最 高限額之變更是否如聲請人所述係為了本件隱匿財產或使自 己陷於無資力,聲請人亦未提出相關資料釋明。⑷、又縱如聲請人所述該變更確有假扣押之原因,且相對人陳○叡 確有該360萬債務,並導致其日後可能無法受償為真。聲請 人既已無法受償,則縱本院准許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人亦



無法就其所扣得金額滿足其本案之債權目的。
3、聲請人並未對相對人有假扣押原因,提出相關事證之釋明, 自難認聲請人就就假扣押之原因已釋明。揆諸上開說明,聲 請人就假扣押之原因,並未釋明,故亦不符假扣押之要件。 且既無釋明,當無所謂釋明不足供擔保之適用
㈢、綜上所述,聲請人雖對假扣押之請求已為釋明,然就其假扣 押之原因並未提出任何事證釋明之,屬未盡釋明之義務,而 非釋明有所不足,自不得以供擔保代釋明,是債權人未釋明 假扣押之原因,即不符假扣押之要件,故其所請,於法不符 ,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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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