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9號
聲 請 人 宏鑫精密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義郎
代 理 人 謝麗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7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毓珊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支票附表: 111年度除字第9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洺煒股份有限公司 陳玉美 彰化商業銀行草屯分行 110年10月26日 309,815元 P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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