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曹蔡麵
代 理 人 呂金貴律師
相 對 人 鄭素華(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鄭惠津(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鄭素珠(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鄭美滿(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鄭博櫸(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鄭博聲(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鄭慧珠(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鄭策群(即鄭曾玉英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6日所為之97年度裁全字第10699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被繼承人鄭曾玉英(下逕稱鄭 曾玉英)前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經鈞院以97年度裁全字第 10699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
8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11號民事判決、最高 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件正 本為證。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10699號 卷宗審核,鄭曾玉英於聲請假扣押時主張本件聲請人拒絕將 因消極信託關係登記於其名下之臺北市萬華區華江段第314 、341、322、323、340、315等6筆土地返還登記予伊,致其 受有損害,爰聲請裁定准予對本件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上開判決及上開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81 號判決理由所載,鄭曾玉英及本件相對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 之請求(即請求本件聲請人將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鄭 曾玉英或本件相對人)業已數次提起本案訴訟,並經㈠本院9 2年度重訴字第1865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 13號、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2號、㈡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97年度訴字第614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1581號、㈢ 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38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一 字第69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1號、㈣本院108年度 重訴字第781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上字第411號、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82號判決敗訴確定。是按諸首開 規定,鄭曾玉英聲請假扣押所主張之請求既經本案訴訟判決 全部敗訴確定,則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核於法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郭志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