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0年度,184號
TCDV,110,全,184,202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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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江淑媛

訴訟代理人 陳佳伶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楊秋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以新臺幣貳佰萬元或由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出具同類之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廖明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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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