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全字第226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蔣哲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郭梅枝間聲請假處分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條之19第5 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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