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0年度,225號
PCDV,110,全,225,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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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全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呈鑫工程行曾明寬



相 對 人 橫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俊逸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 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 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 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應就其請求 及假扣押之原因加以釋明,該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 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 擔保後為假扣押;惟若債權人就其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未予 釋明,縱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亦難認足補釋明之欠缺,其 聲請自不能准許。又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52 3條第1項規定,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者,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 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 財產等情形。至於債務人經債權人催告後拒絕給付,僅屬債 務不履行之狀態,如非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 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 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亦 不能遽謂其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認債權 人對於假扣押之原因已為釋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於民國000年0月間口頭成立承攬契約 ,由聲請人承包相對人所承攬第三人台灣矽科宏晟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矽科宏晟公司)之供酸系統工程,並約定以實 作實算方式給付工程款,聲請人於000年0月間開始施作,並 於000年0月間完成施作退場,而聲請人全部施作之工程,工



程款總計新台幣(下同)19,033,800元,惟相對人僅給付11,5 40,560元,尚餘7,493,240元未給付,經聲請人多次催促相 對人仍未給付,甚至明示拒絕給付。因相對人公司為一人公 司,且登記資本額僅500萬元,卻積欠聲請人上開金額推託 拒不清償,聲請人調查相對人公司財產狀況,發現相對人除 有對矽科宏晟公司工程款債權外,已無其他剩餘財產,故有 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情形。聲請人願提供擔保以代 釋明,請准予對相對人之財產於7,493,240元範圍內為假扣 押等語。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有承攬法律關係,其已完成工程施 作退場,相對人迄今積欠其工程款7,493,240元等語,業據 聲請人提出兩造間LINE對話紀錄、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 摺內頁交易明細、工程款計價表、工程圖說、銷售金額及發 票列表為憑,堪認聲請人已就本件請求之原因有所釋明。(二)關於假扣押之原因部分,聲請人固主張相對人明示拒絕給付 工程款,且相對人公司為一人公司、登記資本額僅500萬元 ,卻積欠聲請人上開金額推託拒不清償,其調查相對人公司 財產狀況,發現相對人除有對矽科宏晟公司工程款債權外, 已無其他剩餘財產等語。然查,聲請人就此僅提出相對人之 經濟部工商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1紙為證,惟相 對人公司股東人數、登記資本額為500萬元尚不足為相對人 既有財產之證據資料,且聲請人對其調查相對人既有財產狀 況,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自難認聲請人已釋明相對人現存既 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財務 顯有異常而有難以清償債務情形。至相對人縱有明示拒絕給 付工程款之情形,亦僅屬債務不履行之狀態,要難據此推認 日後即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等假扣押原因。此外 ,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假扣押之原 因,其假扣押之聲請,自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並未釋明相對人有何假扣押原因存在,縱 其陳明願供擔保,亦難認足補釋明之欠缺,是其本件聲請與 假扣押要件尚有不符,自不能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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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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