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10年度,179號
PCDV,110,司執消債更,179,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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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79號
債 務 人 鄧武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居新北市土城區延安街39巷2號3樓 
代 理 人 龔書翩律師(法扶律師)
受 益 人
或 轉得人 鄧深仁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受 益 人
或 轉得人 鄧美鈴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受 益 人
或 轉得人 鄧美容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受 益 人
或 轉得人 鄧美華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債務人鄧武烈、受益人或轉得人鄧深仁鄧美鈴鄧美容鄧美華就如附表所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處分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 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 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 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然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 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 仍得為之,本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11點亦有規定。又法院裁 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為保全處分及變更保全處分之期 間,不受本條例第19條第 2項之限制。此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14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鄧武烈前經本院109年度消債更字第541號裁定 自110年4月23日上午11時起開始更生程序,有本院民事裁定 等在卷可佐。次查,而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之110年5 月30日債務人之父鄧聲譽死亡,有戶政系統查詢列印單在卷 可稽。惟查,原登記為鄧聲譽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新北市中和 區秀峰段560地號(權利範圍4分之1)及同段622建號即新北 市中和區秀峰街103巷5弄2號一樓(權利範圍全部),於鄧 聲譽死亡後,原應為債務人鄧武烈與其他繼承人之繼承財產



,然前開財產竟於110年8月9日逕以繼承為原因登記為受益 人或轉得人鄧深仁鄧美鈴鄧美容鄧美華四人分別共有 ,而債務人鄧武烈就該財產則未有取得,此有不動產登記謄 本在卷可明。是其分割上開遺產之行為,顯有害於本件全體 債權人之受償,且得為撤銷權行使之對象,為免系爭財產再 為移轉,有予以保全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已於110年9月24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0年司執消債更字000179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中和區 秀峰 560 130.23 鄧深仁鄧美鈴鄧美容鄧美華等四人各16分之1 備考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1 622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段560地號 -------------- 新北市中和區秀峰街103巷5弄2號 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 1層: 94.21 合計: 94.21 平台16.8 鄧深仁鄧美鈴鄧美容鄧美華等四人各4分之1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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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