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尾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88號
TPDV,110,補,1188,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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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維炳

上列原告因給付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治忠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15,54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
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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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暐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