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35號
TPDV,110,補,1135,202107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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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5號
原 告 張百任
訴訟代理人 談恩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筑間返還投資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21,84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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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