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78號
原 告 安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華
訴訟代理人 洪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全星秀娛樂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1,370,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662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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