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金福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00000000
代 理 人 曹𦓻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00000000
代 理 人 陳芝華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步雲 00000000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00000000
代 理 人 劉獻文 00000000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
送達代收人 林幸巧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清算程序之管理人。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由管理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 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清 算之財產有變價之必要者,管理人應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辦 理。無決議者,得依拍賣、變賣或其他適當之方法行之;又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有依本條例第122 條規 定將清算財團之財產予以變價之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
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6條第1 項、第122 條及法院 辦理消債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 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 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 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 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下午5 時起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 顯有選任管理人變價之必要。而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 公司業經財政部於90年10月5 日以台財融( 三) 字第009072 2628號函准予認可在案,自屬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6 條之適當法人,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為管理人,並將清算財團之財產變價,不動產部份已公告現 值及課稅現值為第一次拍賣底價,並依附表三所示之處分方 式進行變價,並於賣得價金後進行分配。又爰斟酌本事件之 特性,除於109年6月10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後,並於109年10月7日召集開債 權人會議,就前開處分方式進行決議,債權人均到場表示同 意,亦有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稽。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4號 財產所有人:曾金福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桃園市 復興區 奎輝 356 7430 1分之1 1,486,000元 備考 2 桃園市 復興區 奎輝 853 1400 1分之1 280,000元 備考 3 桃園市 復興區 奎輝 909 15720 1分之1 3,144,000元 備考 4 桃園市 復興區 奎輝 962 5250 1分之1 1,050,000元 備考 5 桃園市 復興區 奎輝 975 2440 1分之1 480,000元 備考 6 桃園市 復興區 奎輝 1047 5550 1分之1 1,110,000元 備考 7 桃園市 復興區 奎輝 1086 4300 1分之1 860,000元 備考 8 桃園市 復興區奎輝里9鄰嘎色鬧32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權利範圍1分之1,面積95.30平方公尺。 109年司執消債清字000004號 財產所有人:曾金福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建 物 門 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臨1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段871之1地號 -------------- 桃園市復興區奎輝里9鄰嘎色鬧32號 層樓房加強磚造63.30平方公尺、木石磚造32平方公尺 地面層: 95.30 合計: 95.3 1分之1 55,600元 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第871-1地號土地非債務人所有
★附表二:處分方式
.由本件清算管理人進行變賣程序,由前開附表載之金額作為一 拍底價,每次減價2 成,拍賣至第4 次,若仍無人應買或其拍 賣最低價格不足以清償優先債權及清算財團費用者,即認為不 易變價,應返還予債務人;若執行有結果,請管理人將拍賣價
款進行分配。
★注意事項:
.如支出之程序費用過高(如通知之共有人人數眾多),應敘 明必要性陳報本院,否則不列入財團費用受償。 .標地使用情形:請參酌債務人於110年2月2日陳報狀之使用現 況,據債務人陳報房屋為共有,坐落之871-1地號土地非屬債 務人所有,目前由債務人、母親及弟弟的女兒共同居住,拍定 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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