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94號
TPDV,110,補,894,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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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4號
原 告 高振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舒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00,03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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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