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97號
TPDV,110,補,1197,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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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9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何劍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7萬2,566元,及其中90萬8,6
38元自民國110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不併算
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萬2,5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680元,爰命原告於本
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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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