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78號
TPDV,110,補,1178,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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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78號
原 告 曾文衍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思遠克里蒙那手工提琴藝術館間請求返還價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
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及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交付原告全新義大
利克里蒙那(Cremona)Nolli Marco所製造琴型為Stradivari"E
X PIATTI"大提琴一把,並附Marco Nolli真品證明書(Certific
ato di Autenticita)及克里蒙那提琴製作師協會(Consorzio
Liutai"Antonio Stradivari" CREMONA)真品與原產證明書(Cer
tificatE of Authenticity and Origin)正本各乙件;被告如不
能給付,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利息。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先、備位聲明中價
額最高者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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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