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67號
TPDV,110,補,1167,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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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67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高秀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木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0,513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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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