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31號
TPDV,110,補,1131,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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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31號
原 告 川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芬
訴訟代理人 陳宏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航港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3,
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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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川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