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28號
原 告 凌坤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葉室內裝修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大葉室內裝修
公司)及許廷爵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大葉室內裝修
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該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嗣原告又追加許廷爵為被告,請求其二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70萬元本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7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7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7,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又查被告大葉室內裝修公司業已變更公司
名稱為「大葉事業有限公司」,並請具狀更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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