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業務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16號
TPDV,110,補,1116,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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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6號
原 告 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委任業務費
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5,468,7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53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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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林水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雲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