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13號
TPDV,110,補,1113,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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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訴訟代理人 江治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默爾國際有限公司涂瑞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經原告起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萬9
3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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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默爾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