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1112號
TPDV,110,補,1112,202106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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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112號
原 告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監 察人 林久真
訴訟代理人 陳一銘律師
陳誌泓律師
王龍寬律師
黃正欣律師
江嘉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育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
)1000萬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為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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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菱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