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92號
TPDV,110,補,892,202105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92號
原 告 黃嘉美


訴訟代理人 林宏都律師
蔡穎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喻希豪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惠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