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6號
原 告 蕭亦錚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思燕、住產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
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
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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