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51號
TPDV,110,補,851,202105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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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1號
原 告 蘇美娟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房德揚褚慧卿發支
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2,158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1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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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