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蔡睿晨
訴訟代理人 楊代華律師
張敦威律師
謝亞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良慧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