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31號
TPDV,110,補,831,2021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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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洪碧月

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
被 告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萬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以先、備位聲明,分別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5
萬3996元本息及105萬元本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價額最高之先位聲明核定為125萬3996元(法
定遲延利息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萬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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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庫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