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20號
原 告 余敦詅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朱均霖
車彥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7,211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