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印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94號
TPDV,110,補,594,2021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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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家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見榮間請求返還印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返還原告公司之印鑑章,非對於
親屬關係、身分權及人格權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惟
在客觀上不能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
,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蕭涵勻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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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運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