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806號
TPDV,110,補,806,202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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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鄭秀英等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
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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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