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浚祥
被 告 墾丁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已經廢止登記)
法定代理人 林俊寬律師(清算人)
被 告 侯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億9,456萬434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39萬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
款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語姍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