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桐生慶久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莊凱閔律師
方瑋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億豐富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預付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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