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預付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721號
TPDV,110,補,721,202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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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桐生慶久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莊凱閔律師
方瑋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八達禾豐有限公司間返還預付款事件,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
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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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大創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達禾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