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0號
原 告 富堡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睿辰(監察人)
原 告 賴聖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冠廷律師
陳宣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慶璋、葉淑慧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均
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735萬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3,7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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