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86號
TPDV,110,補,686,202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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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楊明淳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華山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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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