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74號
TPDV,110,補,674,202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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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祐鑫
原 告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皓翔
被 告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耀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2人)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1萬
7881元(即原告2人訴請剔除之被告於本件分配表所受分配之總
數額226萬9132元+1004萬874元=1231萬7881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2萬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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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