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70號
TPDV,110,補,670,202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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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70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訴訟代理人 李逸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SHINY TREND LIMITED、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
玲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94萬3,560元(計算式:美金31萬0,48
6.37元×原告起訴之日即民國110年3月2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
金賣出匯率28.805=新臺幣894萬3,5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萬9,6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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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