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華林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朝倉悟
訴訟代理人 徐崧博律師
沈佳儀律師
胡俊暘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明水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3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