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46號
TPDV,110,補,646,202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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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46號
原 告 李宛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紀慧婷杜傳宗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6
4,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1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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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