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31號
TPDV,110,補,631,202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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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31號
原 告 佳鋼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89萬8,034元,原告應繳裁判費2萬9,71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2萬9,2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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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晟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