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21號
TPDV,110,補,621,202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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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周怡穎
被 告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8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萬7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幸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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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帝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