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2號
TPDV,110,補,602,2021040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被 告 慈云溫泉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政凱律師
被 告 陳德聰律師(即王國樑之遺產管理人)
呂眉(即陳清添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7,815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昭誼

1/1頁


參考資料
慈云溫泉會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