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85號
TPDV,110,補,485,20210426,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洪煌南
被 告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其松
被 告 范秋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壹拾捌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又因財產 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繳納裁判費,此均為 起訴之法定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請求被告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181萬1,047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 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附 帶請求利息及違約金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181萬1,04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萬9,018元,爰命原告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祐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晨宇

1/1頁


參考資料
松德展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