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32號
TPDV,110,補,32,2021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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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訴訟代理人 林永發
複 代理 人 孫慧雯
被 告 陳宜堃陳振昌


陳林麗華

陳毅昌
陳文昌

陳月照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零玖佰玖拾參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提起撤銷詐 害行為之訴,其訴訟標的請求權係為詐害債權之撤銷權。又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 照)。又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 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 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參照)。再按關於分割共 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



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於 分割遺產之訴,則應依起訴時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 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係請求被告間就被繼承人 陳助鄉所遺留如附表編號1、15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合稱 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分割所有權物權 行為應予撤銷,並應將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所有權分 割登記予以塗銷;至訴之聲明第3項則係主張代位被告陳宜 堃請求分割被告間所繼承被繼承人陳助鄉所遺留如附表所示 之遺產(下稱系爭遺產),並由被告按應繼分比例為5分之1 分別共有。經核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價額應合併 計算之。又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請求之經濟目的同一,依 前揭說明,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 新臺幣(下同)43萬6,157元為準;另訴之聲明第3項部分, 因系爭遺產總額為3,314萬7,196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 0年4月8日財北國稅資字第1100011428號函附陳助鄉之遺產 稅繳清證明書、歷次遺產稅申報書及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 則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662萬9,439元【計算式:遺產總額 3,314萬7,196元×陳宜堃應繼分比例1/5=662萬9,439元,元 以下4捨5入】。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6萬5,596 元【計算式:43萬6,157元+662萬9,439元=706萬5,596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993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附表:
編號 財產種類 財產名稱 持分/價額(新臺幣) 1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20分之5 2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3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4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5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6 土地 臺北市○○區○○段○○段000○0地號土地 60000分之422 7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9分之2 8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45分之2 9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5分之1 10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15分之2 11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9分之2 12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分之1 13 土地 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5分之1 14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000號房屋 300000分之100000 15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000巷0弄00號3樓房屋 全部 16 房屋 臺北市○○區○○里○○路000巷0弄00號5樓房屋 8分之2 17 存款 台北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存款 322,651元 18 存款 台北圓山郵局存款 119,879元 19 債權 應收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地款 2,816,915元 20 其他 出售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4樓之3房地款10.10.5贈與配偶 6,865,186元 21 其他 104.04.29贈與臺北市○○區○○路000號房地 3,416,915元 22 其他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退還保費 100元 23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退還保費 840元 24 其他 南山人壽康樂限期繳費終身壽險-被保人陳毅昌 234,120元 25 其他 南山人壽康寧終身壽險 102,211元 26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658,011元 27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壽險 151,851元 28 其他 南山人壽康福二十年期繳費終身家庭防癌保險 300,000元 29 其他 光陽普通重型機車CZV-118 30 其他 光陽普通重型機車373-CX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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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