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605號
TPDV,110,補,605,2021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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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張海葳
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律師
複 代理人 王筑威律師
被 告 張名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房屋及坐落土地返還登記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依系爭房地之買
賣價金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萬
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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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