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1號
原 告 基石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森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臧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喜福創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074,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