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22號
原 告 藝飛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灃承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淑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64
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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