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12號
TPDV,110,補,512,2021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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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2號
原 告 第五代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俊宏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王智灝律師
蔡明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6,970元、288,828元及203,533元,合
計829,3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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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五代虛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塞席爾商美之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