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504號
TPDV,110,補,504,2021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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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4號
原 告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泰彬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陳展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交通管理工程處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8,177,37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982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健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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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峰泰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