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03號
原 告 楊昌王
訴訟代理人 藍弘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珍珍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2
萬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1,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竺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