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0年度,465號
TPDV,110,補,465,2021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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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5號
原 告 大自然世界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裕德


原告因請求返還費用事件,聲請對被告東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44萬元,原告應繳裁判費1萬5,256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1萬4,7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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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青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